关于印发《宿州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宿信发〔2024〕8号
各县、区信访局,各科室、中心: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信联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决策部署。经市信访局党组会研究,制定了《宿州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宿州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2.《宿州市信访工作专家库人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宿州市信访局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
宿州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疑难信访事项处理,增强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公开性,依法保障信访人合法合理权益,进一步推动信访事项化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经信访人申请或征得信访人同意后,听证组织机关(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公开听证:
(一)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处理结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或证据不足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三)在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工作中,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听证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对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处理阶段的听证由责任单位组织,复查复核阶段的听证由市、县(区)信访联席办组织。
第四条 听证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从听证员中指定。
(二)听证员。听证员由听证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和群众代表组成,听证员一般应为5人或者7人。
(三)记录员:记录员由听证机关指定。
(四)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
有关单位、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和具有相同或相近信访诉求的信访人(不超过5人)可申请旁听。
第五条 听证前应开展如下工作:
(一)听证会的申请及审批。听证一般用由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听证组织机关在收到信访人(或责任单位)书面申请后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同意并制定听证会方案。
(二)听证员的确定。听证会召开10日前,由信访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组织机关协助下确定听证员人选,信访人及其代理人不愿确定的,由听证组织机关确定。
(三)材料准备。听证会召开5日前,听证组织机关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和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听证参与人和有关单位,同时将信访事项基本情况、信访人诉求、承办单位原处理过程及处理意见、争议焦点、化解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听证员。
(四)回避及其它。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与该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应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申请,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是否同意。
第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和听证员;
(二)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提供相关证据;
(三)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原处理意见、调查事实和处理依据,提供相关证据;
(四)信访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咨询和质证;
(五)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及依据进行咨询、答辩;
(六)听证员询问;
(七)信访人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八)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信访事项当事人及旁听人退场;
(十)听证员进行评议。
第七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休会时交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信访事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录员在听证记录上予以注明,并由全体听证员签名确认。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在最后陈述环节提出调解意见,推动信访事项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第九条 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未经允许中途退场或者被责令退场的,听证程序终止且不再重复组织听证。被投诉请求的机关或者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缺席听证。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不影响听证会举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中止:
(一)主要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听证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决定重新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信访事项当事人、听证员。
第十一条 听证员围绕以下内容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1.信访人投诉请求是否合法合理,所涉相关事实是否清楚;
2.被投诉请求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是否需要信访事项当事人补充其他证据材料;
4.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提出明确的意见。
综合评议后,记录员制作评议记录,听证员应当在评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记录、评议记录的基础上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含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事由、主要经过和结论,在听证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作为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的依据。
第十三条 简易听证对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不大的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处理意见前举行听证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听证由听证主持人独任听证员,并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简易听证参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并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整理归档。以下资料由听证机关立卷归档。
1.评议报告;
2.信访人基本情况、诉求,相关证据材料;
3.承办单位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
4.化解方案;
5.听证记录、评议记录;
6.听证会图片材料;
7.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条款;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组织听证活动所需费用由听证机关承担。听证机关不承担信访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人员参加听证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要与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党委、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访人帮扶救助、教育疏导工作和稳控工作。
附件2
宿州市信访工作专家库人员
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全市信访工作专家(以下简称信访专家)选聘管理工作,确保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信访听证、评议、评查等工作,推进疑难信访事项的化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二)身体健康,热心信访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仲裁员、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普通群众代表等。
(五)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
二、选聘程序
(一)确定名额。信访专家的名额由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联办)根据本辖区内疑难信访数量确定专家数量;
(二)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全的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相关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接受社会公民的自荐报名;
(三)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根据选聘条件,市信联办对被推荐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四)决定聘用。市信联办根据考察结果作出聘任决定,并办理聘用手续,颁发聘书;信访专家聘期为五年。
三、权利与义务
(一)信访专家在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信访专家有权列席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会议,了解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查询有关文件资料。
2.咨询权。信访专家有权就评议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承办人、政府业务部门、信访人及其委托人进行咨询、质证。
3.表决权。对信访事项进行有组织的评议、听证及表决。
信访专家履行职责时,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扰专家履行职责;对打击报复或不配合专家工作的单位,信联办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信访专家在信访事项听证、评议和评查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专家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按照信访事项评议、听证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2.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形象,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干预、影响机关正常公务活动,或为本人和他人谋取私利。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信联办全面负责信访专家的管理与监督,协调安排信访听证、评议、评查期间信访专家的工作;
(二)市信联办根据工作需要,对信访专家进行分组,并讨论推选组长。
(三)信访专家在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信访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相关工作。
(四)市信联办定期组织信访专家进行培训,及时向信访专家通报听证、评议、评查活动情况,听取信访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信访专家工作台账,每次工作情况由组长上报市信联办。
五、考核与奖惩
市信联办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信访专家基本情况,信访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信联办监督管理,对履职情况好,年度考核优秀的信访专家,信联办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通报表扬。
信访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信访听证、评议、评查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评议结果;
(二)严禁用不正当手段为信访事项相关方拉票;
(三)严禁接受信访事项相关方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旅游考察等;
(四)严禁利用信访专家身份,与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当利益。
信访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并函告信访专家工作单位,由其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由市信联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