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32/202601-00002 信息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宿州市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6-01-15 发布日期: 2026-01-15 14: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宿州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15 14: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8

宿州市信访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机构

事项类别

1

接待来市上访群众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宿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依申请类

2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宿州市网上信访中心

依申请类

3

办理群众
来信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市政府信访局办信科

依申请类

4

信访事项
办理情况查询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宿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宿州市网上信访中心

 

 

依申请类

 

5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市政府信访局各业务科室

主动服务类

6

信访渠道信息公开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市政府信访局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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