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32/202210-00018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2-10-18 发布日期: 2022-10-18 09: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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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怎么办?

来源:宿州市政府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0-18 09: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8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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