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32/202210-00009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08: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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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注意事项

来源:宿州市政府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0-10 08: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8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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