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32/202210-00008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08:2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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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注意事项

来源:宿州市政府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0-10 08:2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8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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