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632/202206-00001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成文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08:4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政府信访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30 08:4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8

尊敬的梁爱国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依法判决 坚决维护法律公平的建议”的议案,现答复如下: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信访局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将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开展各项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对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条款,依法处置,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信访局

联系电话:3026408

市政府信访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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