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条例》的修订及主要内容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中共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文件,对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我省信访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迫切要求。现行《安徽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11月制定,并于2005年12月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亟待修改。同时,近年来我省积极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在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网上受理信访、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等信访工作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信访工作制度体系,提升我省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立法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以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部分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9月16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9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7日表决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8章62条,修改后为10章56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国家机关做好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界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信访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有序、便民、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做好六个方面的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工作综合协调、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建立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二)关于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是规定了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是规定了信访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三是规定了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三)关于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一是细化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二是细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明确了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关于信访渠道
一是规定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向信访人公开;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确定信访接待场所;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和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五)关于信访事项的提出
一是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和途径;二是细化了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要求;三是规定信访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
(六)关于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四是规定了实行诉访分离制度;五是规定了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六是规定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的情形。
(七)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分类处理;三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八)关于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
一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等进行督查;二是细化了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督办、提出工作建议和提出处分建议的情形;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四、修改的重点和内容
1.畅通网上信访渠道。一是规定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三是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网上信访件;四是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2.维护信访秩序。一是规定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是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三是对采用走访形式跨越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四是针对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信访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3.注重预防和化解。一是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纠纷。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建议、意见。对提出有贡献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三是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所在地当面听取信访人的建议、建议;四是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听证评议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4.推进诉访分离。一是调整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三是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完善信访办理。一是依法将信访事项根据信访目的分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等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二是新增信访听证制度,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三是明确行政处机关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来源:省政府信访局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