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6-28 17:33 来源: 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编辑:xfj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安徽省信访局   2017/6/8 10:31: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天、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天、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领导干部接访还可采取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及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对属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将群众的涉法涉诉信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市、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年度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全省重点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群众来信、来电、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或者不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突出问题,导致信访问题积压,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未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首办责任制,导致“信”转“访”、初信初访转重信重访,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一般性问题演变成信访突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访、越级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信访事件或极端信访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九)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廉洁纪律,在信访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谋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该部门和该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信访局承担。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27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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